5.地府判例
前言 - 地藏王菩薩序文
本書由台中懿敕拱衡堂扶鸞著作
夫書之著,乃在教化,以為啟人智慧,或者予人警惕,有所悟得,而為壽世,並作世道人心之匡正。
歷來鸞門著書,或有所闡述,如心法、因果等理論之分析,或為人生有關事物之釋疑等等,莫不與眾生息息相關,使眾生閱書能有所得,並能因此增長道程之智慧也。
際值末法時期,正法之既藏已久,道魔併降,累世因緣之牽掣既深且久,因而人心受蔽,已成先天自性障蔽已深,無以自救自拔,因而大多數眾生之沈淪,日愈加重輪迴之業力。
天律賞善罰惡,一秉至正至公之仁心而施行,冥律雖上體天心至正至仁,好生之德,但冥府乃為眾生善惡功過之總評斷者。芸芸眾生,功過有如濁浪滔滔之黃河,因而冥府雖體好生之德,冥律卻不能不森嚴,以昭炯戒。是以故,冥府以陰律評判眾生善惡功過,一則昭明天律賞善罰惡,再則亦為眾生警世之憑藉。
今日台疆豐原懿敕拱衡堂主席 關,上體天心,為眾生勸善警惕之本,敦聘十殿文判降著該殿判例,以資彙集成冊,用心良苦,一則述明冥府判案之依據,再則個案與眾生之生活俱有相關,閱例知惕,並明律例因果之遵循,允為善書勸世之佼佼者。
今日書成,吾為文作序,即以此勉勵眾生,有幸閱書,善加體會,以作己身言行之圭臬,並能推荐及人,共閱是書,以達普化勸世之功效,亦乃一樁無量功德也。
第一章 愩高心
本殿乃為冥府諸殿之中,職司最為繁重。蓋冥府審案,有三司會審,或罪業深重之大案,均移交五殿審理。在本殿職司之間,尤有一例,深值世人或修道子所警惕。因而藉此鸞訓之期,闡教釋疑。
在十六年前,鳳山地區,有一游姓之修道子,其家自小即有供奉諸聖金身,虔誠膜拜;其後游某因緣寅會,受引荐拜入某一法師門下,法師乃闡揚觀音法門之宗師,頗稱得道上人。
游某以佛、道涉獵,沾沾自喜,常以此自詡,進而口出妄言,大放厥詞,雖屬正心宏揚本宗,其心無過,但貶斥他宗別教,則口業之根已種。
直至後來,更有執意本宗為上,他教為下,凡有修道子相聚之會,動輒以貶斥他宗為能事,因而頗受修子所拒。雖游某不以為意,仍然我行我素;雖然得明師傳承,且亦用心潛修。
年至七十有二,壽盡人寰;游某一魂,滿心以為,縱然不能往生西方,總也不至於往九幽冥府報到。孰知剛才過世,冥役已來拘魂,游某一路抗辯,卻是無效。
案經本殿所審,冥王按律,佈其善惡功過;一生拜神有功,善行有功,修明師法門,行菩薩道,慈仁悲願有功,內修外行俱善。評為貳仟玖佰玖拾玖功,柒佰玖拾玖果,俱欠一分,未能圓滿證道。
一生謗詆他教,口舌鋒利,種口業之根,判入割舌地獄廿七年;一生與人爭執,怨忿心不止,判入炮烙地獄廿七年;一生口業,造成他人敗道退志,無命考道,判入人道輪迴三世,以了因果,若有精修,補足一分,三千功,八佰果,再行證道。
前述,即為冥王判例,眾生研閱之。 (冥府五殿判例)
第二章 不知義理狂悖轉為犬
聖示:今夜吾奉本殿主公聖諭,受邀降爾道場,闡述冥府判例,以茲警示。
本案乃為一詹姓之中年人,家居台疆嘉義地區,乃於十七年前移交本殿,轉輪為畜道之犬類十世,以懲戒在世為人不知義理、狂悖傲行之罪。查詹某本是在頗俱規模之企業任職,因工作表現不俗,頗獲拔擢。更因喜於逢迎,故亦頗受上司所喜悅。詹某乃有仗勢而遂私欲之圖,凡有己利,莫不瞞上欺下,更有朋友相處之間,允以受人之託,但遭遇己身私事,則受人之託淡然置之。言行無信,輕率然諾,以致貽誤拖累他人。言行之間又自以為是,每有不順,雖非大隙,亦是含恨不忘,動輒口舌謗詆。詹某一生雖無惡毒害人,亦無傷天害理之行為,但小過累積不斷,年至五十有四,即已撤手人寰。魂至冥府一殿,錄狀書例詳記判文大意為:詹某雖無大罪,但一生亦無德可陳。而為人處世,受人之託無能忠人之事、背信忘義、瞞上欺下、假公濟私、不忠不義,雖非涉及禍國殃民之大罪,但言行害理,乏善可陳,無功可補,乃轉請十殿判發轉輪十世為犬,以盡忠義之道,而贖此罪。以上判例尚希世人研閱而悟之。(冥府十殿判例)
第三章 認理不明
聖示:今夜吾受貴堂主席闢恩師之邀,降蒞道場,闡述「認理不明」之案例,以為世人之警惕。
在民初之際,有大布商,姓周名文隆。因時值時局動亂,布匹雖為民生用品,但仍有管制,周某因善於鑽營,故逢迎有道,得能從中獲取暴利。
常有人勸其莫如此失德,但周某自認以商言商,賺取厚利,並無不當。但在時局動亂之中,能夠有門路而販售,必將與官府有所勾串,此即為不忠不義之行。
而周某發戰亂財,亦非全無仁善之心,尚能佈施行善,風評倒也不惡,享年七十有六,一命歸陰。
冥王判例如下:周某一生能夠真心行善,累積功德,足以轉生富貴門庭,但一生中曾因生於亂世,勾官附敵,以鑽營門路,盈積暴利,頗有虧欠他人,乃將不當得利,所種因緣之當事人,註成轉世,或以討債,或以兒女敗家,或以事業拖累,或以無謂劫敗,以了因緣。再則勾官附敵,不忠不義,判為註成命象,受醫累誤投藥石,磨苦體軀,一則果報,再則亦了因緣。
以上是為案例,可見世人一生言行,俱是種因之根,願謹而填之。(冥府一殿判例)
第四章 不仁不義之判例
在今南投縣有一少女姓吳,出生於貧家。自幼即受家人差別待遇,養成判逆性格。中途輟學,離家出外謀生,卻受劣友凌女之誘,雙雙淪入歧途煙花之間。且因人際因緣之不佳,人生運程時起波濤。一則其家人知其淪入煙花之間,不但不加阻止,反而視其為搖錢樹,時有需索,令其不得不愈陷愈深。另者同事朋友間,表面雖是互有交情扶持,但每每遇事,即以利害思量,吳女不知覺間受人利用,目前尚處坎坷運之中。
此例乃為本殿所判。按吳女此世,已為第四世。其造因乃為明末出生於江西人氏,姓何名富塘,本為富家子,但生性慳吝。凡利於自己之目的,可任意揮霍,不利於己,善事一毛不拔。雖一生無害人之大罪,但卻以此而累積怨因。蓋何某可坐視貧者飢寒難度,而不予施捨,可因一己之利,斷絕數人之便利。更因有同母異父之手足,曾因案受拘於官,乃為輕微妨礙衙役執行公務,只要能略加疏通即可無事。何某卻不念手足之情,不但斷然拒絕其弟家人所求,伸予援手,反而坐視其弟家人因而陷入困頓。綜此一生,無仁善之心,拒手足之義,唯非大罪,卻積怨因,乃享年六十有一,魂歸地府。
案經本殿冥王判例,大意如下:
一、何某仁義之心已無,生為富家,享受福報,身在福中不知積福,乃削除福報五世,不轉富家享受福報。
二、何氏異姓手足懷恨不釋,種下前因,必承後果,乃判異姓手足五世轉輪,均為討債之身。何某須了五世因債,乃世世轉輪,受其異姓手足之誘迫,淪入歧途,以釋其因。
三、何某慳吝,為富不仁,乃判轉煙花女身,以了夙世怨因。
以上乃為人生在世,心無仁善義行,一生少功德可資積福,並多怨因業債,則種此前因,人生過程之苦果,必然涓滴顯現。世人宜慎而勉之。(冥府七殿判例)
第五章 貪婪之心不上種業因
聖示:今夜吾述明「貪婪之心不止種業因」之案例,以資惕勵世人。
廿三年前,有趙某,本為富家子,生性好逸蕩,且酷愛金石玉器,多方搜羅,以作典藏。
其間,有人擁得一座玉馬,乃家傳玉器;趙某聞知,頗欲購置,孰知玉馬所有人姓張,雖家窮,但有讀書人之風骨,不欲出售。趙某雖然富裕,但生性亦屬貪愎,心中大為不快。
雖然玉器銀樓,仍有他物可購,但趙某卻賞其手工精緻,他物不可替代;一念及此,竟唆使市井之徒,潛入張家偷竊,偷者姓石,夜入張家,偷得玉馬,尚無驚動張某,孰知一不小心,撞倒圓椅,乃致驚醒張家小兒,哭啼不止。
石某倉惶回到趙家,交付玉馬,取得酬勞,逃逸他鄉。張某告官,但趙某卻仗財勢,賄官以平此案。趙某一生,雖然富裕,但卻乏善可陳,福報享盡,六十有三,魂歸地府。
冥王判例如下:
一、趙某貪心一起,不能交易獲得,唆人偷竊,牽纏三人業因,判為三世轉為乞丐,受人所辱,以了業因。
二、貪佔寶物,賄官平案,判轉三世淪入煙花,受公門之轄制。
三、本案關係人石某,及受賄之官者,另案辦理,提調趙某對質定案。
以上判例,俱因一念貪心,落得六世淪為苦途中人,世人切宜惕勉之。(冥府二殿判例)
第六章 今生殘障之判例
聖示:吾今夜奉諭,降爾道場,再述判例,列入寶書,以作勸世。
在苗栗地區,有一劉氏子,生在小康家庭,年幼即為頗具善根,知禮佛拜神,且皈依入道後,亦清口,虔誠求修大道。
本是一慧善俱佳之青年,但卻身有殘障,下身肢體不便,肇因於自小之小兒麻痺,因而潛意識之間,乃頗多尤怨,道心因而時有搖動,雖然憑著一股堅誠之信仰熱忱,尚未退道,但已意興闌珊,殊為可惜。
吾乃來述此因原,並以之開示眾生明悟,以挽善慧者之道根。此案乃為本殿所判,茲將案例詳述於后:
於清朝嘉慶年間,蜀東地區,有一何姓之望族,育有子女成群,其中一名頂詮者,尤甚聰敏,不但家庭事業樣樣與聞,且多能涉獵參與,故頗受親長器重。
年少得志,且手握職權,財勢具足,不免意氣風發,出入聲色場所,結交三教九流朋友,因而醉生夢死,燈紅酒綠之中,自有一番酒性;曾在一場應酬之間,喝得酩酊大醉,但又禁不起朋友起鬨,竟個個縱馬市廛,瘋狂放馬。
雖然個個盡興,但卻也因此肇禍,在放馬狂奔之際,何某因大醉之間,醉眼朦朧,視線不清,瘋馬撞擊行人,並且衝進民宅,連傷數人;並且有一老婦,更因此受重傷,纏綿病榻達三年之久。
何某雖也受傷甚重,但因醉夢之間,較少外皮之重傷,僅受撞擊之內傷,得名醫之救治,臥床月餘,即已痊癒。此事雖經苦主告官,但何氏一族,望重一方,官府易得疏通。
雖然有人重傷,但厚予補償,亦可消弭無事,因而老婦病榻之苦,滿腹怨怒,其都縈住何某一身;此事過後,何某仍然不改其性,放縱自己。
雖何某因交遊廣闊,亦不免會在佛堂寺廟之間,做護法佈施,且因為此,不但可得善名,且友儕之間,更是推讚奉承,故何某倒也頗積善功,享年六十有七,一命歸陰。
魂到冥府,案經本殿冥王判決如下:
一、按何某一生恃勢而行,依律削其福報三世。
二、縱馬傷人,未受國法所制,雖有厚恤,但非屬真心補過,僅仍恃勢之行,故判處三世轉為殘障之身。老婦怨力所注,並得在已定讞之後,加以討報。
三、何某一生尚知護法壇場,雖屬沽名之舉,功德仍在,故准為判處生具慧根,得在三世殘障之身,受貴人之助,乃得脫苦海之機。
四、以上判處定案,但何某轉輪之間,殘障之身,又削福報,則機遇難得,故准附帶條文,轉輪之後,生而過業,不逾討報冥罰之標準,則可隨緣,准受立即福報,以助人生運。
以上是為本案之始末,吾奉勸世人,深知警惕,切莫逞一時之快,而貽百年之後患。(冥府三殿判例)
附註:解釋冥府修例:
附註一:不逾討報之意,即乃明定轉輪之身,造業犯過,不在冥律所列,須以處罰之一半。換言之,冥律中明定,凡有犯重大罪業,可經冥王命差役拘魂,即為天譴之一種,此罪惡之標準是為十分,而人之一生所犯過及業,不過五分,則可不受罰報。
附註二:隨緣立即福報,此乃冥律之中,嘉助自新之但書條例,意即几受判處定案之報,在受報之過程,得有發心之功德、善德、陰德等,其可立即賜予福報,以助人生運勢,及受判處低劣因素之命運。
唯此一附加條文之判,須有在世積有天律賞善標準之三分之一,始得受此條例。
第七章 今生富貴是何因
聖示:吾今夜奉聖諭,降爾道場,開示判例,列入寶書勸世。
今日台疆一地,有高官連姓,乃為台疆望族之後,生性尚稱篤實,在政壇亦以厚實作風,平易近人,故也一帆風順,位極人臣之尊,能得有此厚福之報,實有所本。
此案乃為本殿所判之福善案例,吾詳述分明,以開悟世人,欲求希冀福報,必先種植善因。
按今日連氏之福報,須溯於數百年前,乃為元末明初之間,時值亂世,有姓楊名易燁者(即為連氏之三世),本為小康子弟,雖為市井小民,但稍曾涉獵詩書,心中雖無大志,但也深知忠國義民之道。
但亂世之間,天下未定,群雄並起,雖有道明君底定天下,開太平盛世;但在逐鹿中原之際,卻也機鋒盡出,勾心鬥角,故中原一片烽火,百姓深受荼毒,哀鴻遍野;若非置身其間,無以想像其苦。
戰禍頻仍,民生困苦,則盜賊四起,因而地方亦因團練之組織,楊某亦為其成員,以防禦流竄之散兵或小股賊人,後來鄉團總練姓張,貪圖功利,將本部擬與官府互通聲息。以出賣正揭櫫起義之陳部(即為朱氏之前主)。
但彼時民間正沸騰驅逐韃虜之聲,歡迎義軍,故楊某亦頗不齒總練之作為,憤而辭職。孰知是時,適有朱氏所部,在行軍路過,鄉團擬與元朝官府設計,殲滅朱氏所部,恐楊某走漏消息,乃加以監禁。
楊某獲知上情,唯存民族大義,乃將妻兒及兄弟,分成三組,連夜逃離故鄉,通告朱氏所部。後來楊家一氏計有十五口,僅得楊某及次子順利逃脫,進入朱氏部隊軍營,告知應變,餘皆受害。
朱氏得此告警,乃得反制,消滅當地元朝勢力,但一將功成萬骨枯,臬雄心胸亦非常人可比,楊某一家十餘口,為大義冒死告警;但朱氏雖有感恩厚待,在其成就大業,底定天下之際,炮打功臣樓,楊某亦在此之前遇害,享年四十有一,魂至冥府,冥王禮遇賜座而判,其判文如下:
一、按楊某雖為一介小民,但忠愛民族之大義,是可成神。唯審酌在世牽連因果廣泛,乃不呈報證果,以福報為判決。
二、楊某一族,以義喪生,故均准判福報,各個往生富豪人間,唯與朱氏一族牽連恩怨,故不予判決入仕,故富而不貴。
三、豐功偉業,澤及世人,朱氏之得霸業,乃為楊某犧牲之因,富而不貴,雖為恩怨前世所拘,故准三世而得富貴雙全。
四、著即楊氏一族受害,立即往生,先了彼此因緣,二世再了與朱氏及元朝各人之因,三世即得福報。
以上判例,即為台疆連氏之因緣,此世福報,非無前因,榮華富貴,由人自造。是以,世人當知忠義之道,善德之行,定有福報可得也。(冥府第八殿判例)
第八章 存心不善多害人
聖示:今夜吾乃奉本殿冥王聖諭,降爾道場,闡述一則判例,列入寶書勸世
在十三年前,台南玉里,有一吳姓老者過世,過世之時,雖然未有拖磨;但在其臨終之前,有二、三年,因腳疼不良於行,且時時發作,劇痛難當。
過世後,其遺有大筆田地以及產物,卻引起子孫不和,兄弟閱牆;且吳某生前,雖然身處僻壤,但存心之間,卻無純樸之念。
凡有行事,必先利己為慮,曾因田產之爭,唆弄外人,挑起事端,再從中取利。而吳某一生好賭,並曾設賭局,以聚眾抽佣圖利,並因此使得多人,因賭而致事業家庭都起風波。
魂至地府,經本殿冥王判決如下:
一、查吳某生前,以賭圖利,設賭之罪,判處六世削除祿籍,不得功名。
二、因賭貽害,使人事業頹敗,家庭風波,計有六件,種因得果,判處六世之間,受其拖累,而致劫財,以完因債。
三、為圖利他人產物,存心不善,判處炮烙地獄十五年,以作警世。
四、因爭產業,結怨他人,挑撥離間,口舌生非,判處割舌地獄十年。
五、先執行苦刑,再移交轉輪,了結因果。
以上判例,乃為警世,須知宅心不可不仁厚,爭產而造業,地府苦刑免,設賭圖利,後患偏深。
世人有過,則惕勵之;無過,則勉之!(冥府第八殿判例)
第九章 種善因得福果
聖示:吾今夜奉諭,降爾道場,闡述一件判例,乃以善因深植,福報廣泛,以昭冥律森嚴,鑒納無遺。
在台疆地區有一老夫人,年登頤齡,子孫滿堂,而且子孫輩,更是富裕驚人,其家族事業,幾乎佔全台之石化王國,使老夫人之能得如此福報,乃有其善因緣。
按老夫人一案,遠在明末之際,時局正亂,崇禎帝所縊煤山,有一戶家,姓田名有隆,乃為避世獨居之隱者,本意一則避戰禍,再則亦可修行。
孰料明朝亡國之君,自縊於煤山,一地頓成禁區,唯田某雖為避禍隱士,但心中卻也不忘國恩,以及民族淪入異族統治之恥;因而清朝雖有明令,嚴禁百姓在煤山一地作故國遺老等之結社紀念。但卻無法斷絕人心思漢,因而仍有頗多故國志士來此,一則憑弔,一則聯絡,以作廣泛連繫。而田某在此,亦即藉地利之便,幫助各地有志之士,避開清軍耳目。
一生雖無聞,但卻因此頗積陰功,享年七十有三,魂歸地府,冥王禮遇,特賜座椅,頒賜判例如下:
一、查田某一生,以山野之人,知忠國之道,已達地祇果位,經呈奏 金闕,敕果位證江西水神之職。
二、但本案牽連甚廣,一則朱家崇禎轉世輪迴,再則明朝一世受恩種因,三則清軍密探,因此案而死,三者糾結,無一無關,因而判處果位暫存金闕,轉輪山西伍氏人家,一併了此因緣。
三、轉輪入世, 全闕頒賜證果,永不裁撤,見功累晉,以作呈報。見過不提,累世輪迴,仍可保有其果。
本案判定,呈請 幽冥教主地藏王菩薩核定。乃立即轉輪伍氏人家為長子,姓伍名永珍,自幼即頗聰慧,唯生性不仕,不願讀書以求取功名,而在家鄉經營一間茶坊,以廣結交。
而伍某為人頗稱豪邁,凡貧戶遠客,均能親切禮遇,而且不貪不取,並在路口免費供茶設棚,以作歇腳處。時在清朝嘉慶年間,時局已定,天下堪稱太平,因而人民富庶,功利之心可見。
而伍某雖為一個大老粗,但頗有仁善心,其間有一乞兒姓顧,頗為頑劣,偷拐詐騙,無所不來,後被伍氏收在身邊,供其吃住,以作教養。惜顧某熱中功名,後來因入仕,而兩人斷絕關係。
又一貧婦姓金,時受丈夫欺辱,每每欲訴無門,均被伍某邀同鄉親安撫,終得夫妻諧老。
而伍某一生,卻頗勤儉,知惜谷物,而且以身養德,頗受鄉里敬重。活至八十有七。鄉人均以老爺呼之。魂入冥府,再受冥王禮遇賜座,頒賜其判例如下:
一、按伍某一生行善,廣種善因,已得積功圓滿,可證地祇果位,經呈奏金闕,頒敕安徽境中,一明村境主,加晉前世果位,為長江龍王,但果位暫存 金闕。
二、按伍某種善因,與前世因緣了斷,今有新因,合該應運,故三世因緣,一次了結,三世功果,一次頒證,乃再判准轉輪台疆。
三、顧某受恩、貧婦夫婦,俱受此恩,併入轉輪為其一家。
四、遠溯前因,崇禎帝以及明、清兩朝恩怨各造,判准各人輪迴,刀兵之爭,轉入商家之爭,以此定案。
以上前因後果,即乃老夫人三世因果,以證果之身,了斷因緣,得此世隆盛福報,且以此世論斷,老夫人功高不輸前世,則長江龍王之果,晉昇菩薩果位不難矣!(冥府第三殿判例)
第十章 妒賢判例
聖示:今夜吾奉諭,降爾道場,開述案例,以資列入善書金篇之中。
在廿餘年前,彰化地區,有一商家,姓王,為人頗稱篤實亦屬忠厚可靠。
或許如此,因而與人生意往來,時常受人之虧,甚至好門路,利潤豐盈 的生意,卻時常受到小人阻礙,或者惡性競爭,到頭落空。
王某自艾自怨之餘,常對人抱怨云:一生敢說,謹守分寸,或許不是什 麼善人,但卻也是安安份份做人,為何時運如此不?言下頗多尤怨。
按王某之如此,實則有其遠因。溯在晚清之際:
王某前世,乃生於江西武峰人氏,姓廖名全浙,生性聰敏。時逢亂世, 擅能鑽營,得機會入商會工作,從中獲利甚多;而其人且能知所進退,觀風 轉向,故也無往不利。
但,其人卻不能容人才華顯露勝過自己,一則乃因既得利益之恐被人取 代,再則也怕鋒頭不健,失卻光彩;因而每知有人賢才,百般打壓,唯恐受 人所阻,卻又造謠生事,以損人利己。
雖然一時得逞,但久之終有事機不密,導致反對人士,受其迫害之人, 群起而攻,弄得商會派系群起,導致軍系地方勢力加以栽贓,而正法。
享年五十有三,一命歸陰。按本案之廖某,乃為本殿所判,冥王之判決 如下:
一、查廖某,一生乃在利己,不思生在亂世,貢獻己力於國家,藉國禍而圖 利,不忠一罪,判處地獄刀山之刑十五年。
二、查廖某,為固己身才勢,妒賢嫉才,埋沒人才,以私害公,判處地獄油 鍋之刑十五年。
三、查廖某一生行為,迫害牽連多人,既種其因,必受其果,所有因緣牽連 ,判處五世轉輪必先奮鬥有成,再受因緣牽連而敗,以了因債。
以上,乃為王某之因緣判例:世人應知惕慎。
尤其,身在上位者,不論公私機構,應知為公推才,不負所職;若昧心 妒才,妒賢勝己,則其因緣牽連,反多後患。 (冥府第九殿判例)
第十一章 今世孤寡判例
聖示:吾今夜再奉聖諭,降述判例,以列入寶書勸世。
在潭子地區,有一陳姓老婦,年已六十有餘,老年貧困,屋漏又逢連夜 雨,其子媳又俱不孝,鮮少回家探視。
陳婦早年守寡,含辛茹苦,養育二子一女長大;可惜,鴉知反哺,羊能 跪乳;陳氏二子,卻大失人道,鄰里之間,頗有不齒,為陳婦叫屈;差幸, 陳氏女出嫁小康家庭,夫婦兩人尚能稍盡孝道,以慰陳婦於風燭殘年之中。
究其何因?此案乃為本殿所判,按陳婦前身,乃在於道光十三年,陝西 人氏,姓鍾名超偉,本乃小康子弟,為人卻好大喜功。
常常處心積慮,圖謀他人,以利自己,而行事、處世,雖不至於罪惡, 但卻不知行善,凡有善事上門,無不藉故推拖,事後,並嘲訕熱衷行善者; 一則宅心無仁善之念,再則口業甚重。是以故,鄉人咸認為刻薄。 享年四十三,一命歸陰,魂至冥府,移入本殿,冥王按其生前功過,作如下判決:
一、身為人兒,而不知仁善雖無滔天罪惡,但見善而避,則為削福,故判轉 人身三世福薄。
二、以言語嘲訕行善之人,口業甚重,乃判轉三世生為女身,以償口語傷人 之業。
三、生為女身,口語謗善,則心無仁善,言無好語,判處孤寡,以償果報。
四、雖無仁善心,但一生之中,僅有一善,乃施捨剩菜殘羹於一乞丐夫婦, 故判處轉輪成為親緣,以盡人道之孝,並了因緣。
以上判例,可見生而為人,宅心不可無仁善之念;而口語之間,切記莫 為刻薄,逞一時口舌之快意,卻招致數百年人生苦海之後患,甚願世人惕勉 之。 (冥府第九殿判例)
第十二章 營商不欺得福報
聖示:今夜乃為甲戌年,貴堂第一期著作「冥府判例」,為因應習俗,賀春 之吉利,吾今夜特述善例,以啟渡世人,見賢思齊之心。
在六十餘年前,嘉義地區,有一個地方,本來就很僻靜,鮮少人煙,而 且時常有山上聚居族群,下來平地,增添一番困擾。
在當地,有一姓周之貧家少年,平素即因刻苦耐勞,頗受鄰里讚揚,故 送入雜貨鋪中,學習經商之道,亦頗受東家信任。
那時,山上人群與平地人群時有衝突,唯周某生性篤實,不會因人而異 ;經商之道,重在誠實,固然不錯,但因環境因素,其東家頗有歧視族群心 理,因而頗不諒解周某魯直心態,乃有微言斥責。
周某受斥,心中雖然不以為然,但是生性純樸,默默承受,不敢頂嘴, 但仍然我行我素,堅持自己理念,終於被東家革職,另謀他處。
但在周某離職,未及三月,此間雜貨鋪,卻遭受人為回祿之災,雖有以 身倖免,但卻損失不貲。
周某一生,雖無輝煌騰達,但卻人生際遇平順,子孝孫賢,目前定居中和,子孫滿堂,可謂享盡人生福報。
此案乃為本殿所判,按周某前世,本為富家子,為人卻頗放蕩,一生福 報浪費殆盡;是以轉為貧家子,但是人生因緣之所以平順,俱皆種因於市義 。蓋,身在富家,手頭寬裕,自然廣施恩惠於人,因而所積善緣,則在此世 成熟,轉成善果,以助人生福運。 (第一殿判例)
第十三章 婚姻不成之判例
聖示:今夜吾奉聖諭,降爾道場,開述案例,以資列入寶書勸世。
在桃園市,有一詹姓青年,貌相尚稱不俗,並且在一家民營客運公司, 當上課長,可說條件相當優秀。
可惜四、五年來,婚姻一直不成,不論親友介紹,或是自身認識的異性 朋友,都在短時間內,便告分手。此一案例,乃為本殿所判,按詹某此世婚 姻之所以不顯,而致孤單,乃有其前因。
詹某前世,乃生於咸豐年間,及長,適逢亂世,時局動盪之中,國法有 所不及,而民生塗炭,俱都毀於戰禍;因而社會間,各種黑暗勢力,叢生不窮。
詹某之前世,即在此一環境中,依附惡勢力,而有所不法,而其偏好漁 色之性,更因此如魚得水,所行乃致見色心喜,難以自制。
曾有柳氏、金氏,俱因戰禍之中,無以申訴,難得庇護,而遭欺辱;金 氏尚好,雖然身受欺辱,但得良好歸宿,遠嫁他鄉;而柳氏卻因遭辱,又逢 戰亂,一命枉死,乃心生怨尤。
詹某前世,姓尤名重湘,一生雖然風雲得志,但所造惡孽,少修功德, 因而福報享盡,壽而不永,年僅四十三歲,便已一命歸終,魂往地府報到; 案經本殿主公判決,大意如下:
一、尤重湘一氏,在生所犯淫業,雖然未至傷命之行,但累計已深,淫孽難 補,因而判決十世孤鰥,雖可行善補過,但判決十世之內,除有上符天 律賞例,否則不准解除此判。
二、金氏受辱,併於前罰,不再另判;但種下奸淫前因,必有後果了結,因 而兩造判處人身,尤某轉世,以財物、情感受戲弄,准金氏以此為討報 之果,了結此段因果。
三、柳氏受辱喪命,雖非尤某直接所造,卻間接因此而起,故准由柳氏枉死 城期滿,出冥府討報此段因果,以作了結。
四、尤某一生為惡,身受國恩,不思圖報,借機非法,因不在本殿所管轄, 命註結移交五殿審斷,但書尚請五殿審酌本殿所判,先行決議,以了因 果。 (冥府第二殿判例)
附註一:所謂天律賞例,乃是天律之中,為勉自新在地府判決定案之後,因 陽間道脈宏興,大開普渡之間,凡有啟悟,勵行功德,在天律明定 每一項行功標準,則可除地府判例。
附註二:但書,因本案涉及兩殿之管轄,故先審斷之判決,移請後審冥王能 審酌前判,以免因果了結時機有衝突,乃為前審冥王移送個案中, 請後審冥王注意之處。
第十四章 今生無子之判例
聖示:今夜吾奉主公聖諭,降爾道場,著述判例,列入寶書,以資勸化。
在台北市,有一青年姓陳,年已不惑之年,娶妻黃氏,業已將近十年,夫妻以理髮為業,生活尚稱小康,雖膝下僅得二女,未有一子,是以夫妻倆 生活之間,不無遺憾之嘆。
此案乃為本殿所判,茲將其來龍去脈,概述於后:
按陳某前世,姓左,乃生於咸豐年間,廈門人氏,本來從事藥材買賣;但因走南闖北,見多識廣,亦因此沾染許多不良習慣,如:酒,如:色。
因此,入不敷出,乃心中盤算藥材之中,有小部分為禁藥,服食之後,多有亢奮的作用,竟鋌而走險,將此類禁藥,在聲色場所附近,或賭檔之中販售,而其中買來服用者,不外年老體衰,性好漁色者,就是一般無知青少 年,故荼毒甚深。
雖不若鴉片毒害華夏民族之深,但其害亦屬不淺,故被當時所謂俠道人士所惡,加以懲處,成為輕微殘障,但內傷頗重。
雖然受此教訓,心有警惕,但僅僅不再販售禁藥,對其前半生之罪惡, 僅有歉意,未能力行省思,而且後半生,因受暗傷,因此多半纏綿病榻,並 無力行善功,以資贖罪。
僅有一次,因當地有一法緣寺,啟建法會,偶然心血來潮,以齋供僧師首主佈施,頗得法喜之蔭,一生善功鮮少,壽在英年,一命即已歸陰。
魂至冥府,冥王大怒,乃按其罪行,判處其刑;茲將其判例,摘錄於后:
一、按左某一生,從事行業,有違國家法令,不法之罪,判處十年挖心地獄 (因左某行為,未受陽法制裁,故須受冥罰)。
二、左某販售禁藥,助長聲色之娛,有違善良風氣,乃判處三世為理髮師、 車伕以及看守員,以此為罰;並因助長不善風氣,將遺患自身,著令三世因果之中,因緣牽連其自身,妻女亦受淫風所害。
三、左某販藥,荼毒青年,斲害幼苗,乃判處三世無子,以償果報,以解前因。
以上,即為陳某此世無子之來龍去脈,故世人宜惕勉之。 (冥府第七殿判例)
第十五章 今世失去人身造孽因
聖示:今夜吾降爾道場,乃為奉諭開述判例,列入寶書,以資勸世。
如今世人,大都不信因果報應,輪迴轉世之論;但天生萬物必有其用,亦有其因。今夜吾開示一轉世為猴之判例,以啟悟世人。
在卅餘年前,香港地區,有一姓吳之人,生在小康家中,自幼即頗受親人之疼愛;唯香港乃因地狹人稠,功利現實之地,故吳某自幼即有功利之心 ,在此環境中,養成自私自利之心態。而其地又賭風熾盛,乃無時不賭,無 刻不用心於投機心態;而人際關係,更處於利與計之中;是以故,吳某對人 時時都在算計,如何使別人口袋中的錢,變成自己的錢。
賺得他人財物,正當的方法,只有作生意,而吳某不思正途,反而設局以賭,或設計圖人以取財;雖然有時得逞,賺得不義之財,但也有事機敗露 ,遭人毆打追殺。因而,弄得滿身是傷,身帶暗疾,壽而不永,享年三十有 八,一命歸陰,魂至地府,冥王判例如下:
一、按吳某生而為人,四肢健全,不思正當工作,奸計詐人,乃判處失去人 身五世,轉為猴類,供人養賞,以消罪業。
二、設計騙人財物,受損者,怨氣難消計有十三件,其中含怨不釋,業力深 重者,有四位,乃判處受刀剮之刑;判准結怨因者,將其猴身置於餐桌 ,以身還債,了結業因。
三、吳某言語造業,有瀆聖人心血,著即但書,判決再得人身,五世不得功 名。
以上,乃判決大意。由此一例,世人尚宜警惕。心無善念,雖得利己之益,但造業因之後總須償還;雖已是若干年後,而且又換肉身,但一縷靈魂 ,卻是相同,受害於人,受苦自己,勉為惕之。
而且,尤須惕勉,言語乃為聖人教化文明之苦心,以言語作惡,則削除 功名,乃為冥律明定;求功名者,不可不慎! (冥府第五殿判例)
第十六章 奸盜的判例
聖示:今夜吾奉主公諭,降爾道場,開述判例,以資列入寶書,勸化世人。
在彰化地區,有一黃姓青年,因家道貧困,乃北上都市尋求發展,孰料因緣際會,反而在同鄉引荐中,加入幫會。
甚至,在一次尋仇事件中,被人砍斷一隻手掌,但黃某雖然身受其創,未加收斂,仍然混跡幫派之中。又因心理作祟,言行較有乖異囂張,因而同輩中人,多不願與之親近。
更且,因而樹仇頗多,難以在都市中容身,回到鄉下,又受鄰里輕視,只好竟日藉酒度日,弄得神魂顛倒,枯槁人形。
按黃某一案,乃為本殿所判。查其前因,乃溯在二世之前,適逢明末清初之際,戰禍頻仍,天下大勢雖已底定,但民生困苦,百業蕭條,因而盜賊四起,有軍中逃兵、壯丁入山,市井無賴成群結派,官府無力顧及。
在山東地方,有張姓,名澤銘,即為黃某前身,不思正業,意圖不勞而獲,乃上山為寇,以打家劫舍,攔路行搶之強樑行為,奪取不義財利,一生雖然意氣風發,得意於山林,但卻積重罪孽。
有次,山中群寇出草劫舍,路經邊界小村之時,又順路打撈,擬再行搶,在整個過程之中,難免損家毀舍,有一婦人,身有身孕,拼死護家,群寇鼓噪,唯有張某一念之仁,始得婦人得以身免,保留一身二命之活命。
張某一生罪惡深重,就此一樁陰德,卻也種下其再得人身之因果善緣。張某年至五十有三,一命歸陰,魂至地府,冥王將其判決,大意如下:
一、張某為寇,乃以好逸惡勞,妄求不勞而獲,鋌而走險,淪入匪盜,其情不可諒,其行罪深重,乃判處十年血污池,以洗淨滿身罪惡。
二、一生為盜,昧心行事,喪盡天良,乃判處十年挖心地獄。
三、按律以盜匪奸掠之人,應判處轉輪為豬,身受千刀萬剮之苦,以償罪業。但張某一念存仁,保全一身二命之陰德,上格天心,好生之德,下感諸天仙佛之慈悲,按律可得賞報,乃斟酌免除淪入畜道,而准再得人身;唯既無淪畜道,果報必須分明,乃將奸盜之因,判處三世身受殘障、乞丐之苦,以了因果。唯婦人受恩如此善緣,准予在張某三世苦難之身,適時援手,一則報恩,再則了斷因果。
以上,乃為黃某如此遭遇之前因後果,本殿所判,完全依據冥律,加以判處,但張某福至心靈,一念存仁,造下陰德,如此陰德,又牽連一身二命,故又引用天律賞律,加以判處,免除淪入畜道之身。
由本案判例,可見冥律之森嚴,天律之至正至仁,尚願眾生能夠自我惕慎,莫觸冥律。 (冥府第四殿判例)
第十七章 人生運程坎坷之判例
聖示:人生在世,雖然十之八九,事不如意,但遭逢坎坷人生,必有前因;俗謂三年風水輪流轉,而有人轉不過來,則是有其因由,必是福運晦暝、蒙蔽不朗之運勢,成為人生過程之波折也。今夜吾再奉諭,降爾道場,開述判例,列入寶書勸世。
今台中市,有徐氏青年,在公家機構任職,為人尚稱慷慨好義,心地不惡,但卻是人生運勢坎坷,多有波折,而且運勢不佳。
每有機會,與人合夥營生時,卻莫明其妙遭人破壞,或者虧損不堪,以致負債累累。徐某之案例,乃本殿所判,按徐某之如此波折,人生過程少有福運,有其前因。
徐某前世,生於道光八年,廈門人氏,姓何,本為醫家之後,學得一身歧黃之術,可惜生性孤僻,雖然不致宅心惡毒,但卻喜怒隨心,為患者診療,若有不順不遂之處,動則拂袖而去;因而,常有貽誤,使病家多受苦磨,差幸未致造成人命債。但一生,雖然活人無數,取酬過於嚴苛而高,救人卻少,因而背後人稱惡郎中。享年五十有五,一命歸陰,冥王大怒,將其判決,大意如下:
一、按為醫而不存仁心,冥律判處割心、炮烙地獄,各十年。
二、何某為醫,雖有活人,但已取酬,且偏高而苛,已無恩義,但卻有善緣,故此善緣可加備註,以待轉輪。
三、何某身為醫家,率性行事,不顧病家之苦,心無仁德,按律削減福報,判轉人身,福運不開。
四、何某為醫貽誤他人,總計大小冤怨三佰柒拾貳件,雖無人命債,但冤怨綰繫,則人生運勢必受干擾,按律判處轉輪人世,冤怨了斷為止。
以上,案例明白警示世人,身為醫家,醫者父母心,必須心存仁善,體恤病家之苦,須俱備仁術,始稱名醫,甚願本例能有所惕勵身為醫家者也。 (冥府第一殿判例)
第十八章 毒害之判例
聖示:今日社會風氣,由於本位心態,功利主動抬頭,人們心靈缺乏支柱,常常猶豫於歧途之間,更因工商時代,競爭劇烈,精神心力俱處於極端壓力之中,故而極易染上不良嗜好,比如風花雪月,而至染上毒癮,斲害一生。今夜吾再奉諭,降爾道場,述明案例,以資列入寶書勸化。
台北市有一青年,姓袁,本為中和人氏,因地緣關係,都在都市混跡,後來認識了許多聲色場所之人,因而知道許多賺錢門路;其中尤以販售毒品,最為熱門。
起初,袁某由安非他命販售作起,略有所得,因而也就頻繁出入聲色場合,更因交遊廣,販售毒品也由安非他命,而至嗎啡、海洛因等;而身處 如此場合,自己也因應酬之間經不起他人鼓噪,嚐試毒品,終致染上毒癮。
而毒品之消耗財源,以及耗損精神,實非局外人所可體會;不久,袁某 即因自己需求過度,無以販售他人;而且在此圈中,名聲一落千丈,並且因無法拿到毒品,鋌而走險,終於身陷法網。
此事乃為本殿所判,袁某此世之所以遭受毒害,並且以毒害人,乃有其遠因。
按袁某乃生於晚清之時,適時華夏民族頗受毒害。山西地區,有一望族,姓伍,主人即因吸食鴉片而亡。
而伍某長子,名惠青,眼見家道受毒品所害,因而憤恨不釋,亦混跡於下九流社會中,從事毒品買賣;一生懷恨偏激,但生性尚稱耿直,除了毒害之外,不獨無過,尚且能夠助人恤貧,不無善功。享年五十有七,魂至冥府,冥王判決如下:
一、按伍某一生為人尚稱耿直行善,准再判處男身輪迴。
二、伍某販售毒品,貽害他人,造成惡因緣,准予逐條錄誌,累世果報,以了結償債。
三、中華民族晚清之間,受外族之毒害,此一因果,則輪迴了結,伍某轉世以毒誤人,則使彼輩自食其果,伍某所造惡因,亦當如是。
以上判例,註明了因果循環,報應昭彰,現今世道,胡作非為,以毒害人,造成毒品氾濫。吾奉勸眾生,有過者速改,無過戒慎,庶免輪迴之間,害人終害己。 (冥府第八殿判例)
附註:伍某輪迴之間,逐世補過,過滿可脫毒害。
第十九章 任性言行業障隨
聖示:人性貴在率真,但是其意乃為坦率,無所心機,若是任性言行,不但容易得罪他人,也是時時刻刻都在肇始業因,此一業因纏擾不消,終必造成輪迴之苦果。今夜吾再奉主公諭,降爾道場,開述判例,以資列入寶書勸世。
在新莊地區,有一賴姓道子,頗為堅心向道,居住於公共佛堂之中,日夜受仙佛恩波,得沐法喜,本是非常理想的修道環境,也是可以精修道程的機緣。
但是,賴女卻是苦惱憂煩一大堆,終日憂心忡忡,悒結不解;原來賴女在佛堂中,頗不得人緣;雖然賴女本性不差,在佛堂中勉強也算是勤勞,而且也是謹言慎行,不敢大意。
但是,在冥冥之中,像是有股扭曲的力量,使得賴女無心之中,總是莫明奇妙犯錯,或是得罪他人,在無心之間,日積月累,造成道親之間,無法對她好感,因而造成賴女之憂煩。
此案乃為本殿所判,須溯至賴女之前二世。時在清康熙五年,奉天地方,有一趙遠義者,本是貧家子,家人頗為寄望他能寒窗埋首,以期一舉成名。
但是,趙某卻因自許漢家兒郎,不肖臣服於異族,故無意於功名,如此心志,本無大傷,而且尚可稱揚。但是趙某無意於功名之心志,卻讓他的心性養成偏激言行,不顧大體,任性而為。
曾在朋友聚會中,因有人倡行酒令,而倡言者雖讀過幾天書,但卻是商家,趙某乃出言譏諷為附庸風雅,拂袖而去。也曾因心情不佳,則對賓客失禮,言語不當。
並且,時時自以為是憤世嫉俗,對看不慣、不符心意者,動輒冷諷熱嘲;甚至對人期許之功名,也是加以頂撞,疾言厲色,毫無晚輩之謙恭;諸此種種,一生積習不改。
率性與任性,一字之差,但卻迴然不同,率性是為真,直不做作;任性卻是心之所欲,己之所好,才為對,不顧多數人之觀感;因而,趙某一生雖有大忠之民族情懷,不仕異族,不貪功名,卻讓其僻性所敗。
享年五十有九,一命歸陰,魂至冥府,冥王嘉獎賜座,先將其一生耿直心志,大為褒揚,並判決大意如下:
一、按胡人入主中原,大多數均隨遇而安,並求功名,而不計較於民族情懷,趙某能有忠忱之心,對故主漢家之緬懷,堅持不任異族;積慧成根。准予轉世得為修道人,得慧根,以期從佛、道之路,了卻輪迴。 判後,立即命差役撤座,容顏轉肅,接續又判曰:
二、按趙某一生言行任性,計有頂觸父母之不孝,對朋友之無謙懷,任意行事,雖非禍及多人,但點點滴滴累積過程,形成一股業力之分別,判處不知委婉勸解父母期待之心,判處轉輪女身五世;任性言行,造成業因,判處累世干擾道程之阻礙。
以上判例,令人油然心驚,賴女得大好之機緣,精修道程,但是累世之間,一念之差,任性行,卻禍遺五世,時受苦惱,終究即在不能克制心性;是以,吾以此判例,奉勸世人言行之間,三思再三思。 (冥府第二殿判例)
第廿章 口業謗道的判例
聖示:今夜奉主公聖諭,降爾道場,開述一則判例,列入寶書,以資勸世。今日世人身處於工商社會之中,已不若農業社會之純樸,雖然文明提昇,知識分子大為增加普遍,但在功利之間,知識分子也無那股斯文氣息,言語不忌,須知禍從口出,每每無意之間,立即造下口業,今日吾即是述明口業謗道的判例。
在台南地區,有個陳姓少女,每次讓人一見,就會心生可惜,因為她生得眉清目秀,卻是啞口之人,差幸她除了啞口之外,智慧才能大都差強人意。
因而,雖然啞口,也不乏追求之人,但是陳姓少女卻因自卑於心,不敢接受,所以心情常常悒悶,日子過得並不如意。此一案例,乃為本殿所判。
按陳女前世,乃生於咸豐年間,姓江,本為福建人氏,即長,適逢亂世,隨家族渡海來台,家居於今之淡水一帶。
江某隨家族來台,墾荒農忙之際,鄉間常有廟寺之傳道,雖不若今時方便,但卻不乏熱心之人,借廟會而傳道,當時經濟困苦,大多人忙於營生,雖然有人熱心傳道,但接受之人少之又少,江某即是其中之一。
他平素為人,尚稱熱心公益,生性倒也耿直,但是每有人談及仙神鬼怪或者傳佈佛道,即斥為無稽,因而信仰者,都避開他不談佛道。江某年至五十有六,一命歸陰,本殿冥王綜囊其生平,加以判決如下之大意,云:
一、江某為人不惡,能助人,一生尚稱累積善因緣,准予轉輪了結。
二、江某生平雖少惡過,但言語謗詆大道,雖無直接阻人向道,但間接損及大道傳佈,造此口業,判處三世轉為啞口之人。
三、江某雖結善緣,已准善緣了結,而言語之間,斥責他人談論法喜、傳佈法音,已足損卻福報之男身,故三世啞口,均以女身受報。
此一判例,足以昭顯為人在世,須知謹言口業之累,損及福報,得不償失,世人當宜戒慎之。 (冥府第六殿判例)
第廿一章 積怨成仇之判例
聖示:吾今夜再奉主公諭,降爾道場,開述判例,以資列入寶書勸世。
在台中南屯地區,有一周姓老者,家產逾億,蓋因市地重劃後,地價暴漲,本為耕農為生,卻一夕之間成為地主。
膝下有二子四女,本來純樸農家生活,二子入伍後退役,都能在家幫忙;孰料地價翻身,農家變成富家之後,二子爭相與人投資生意,演成爭產、爭吵;而四女之間,有三位已嫁,僅有三女未出閣,但女兒卻也為了家產,想盡辦法,向父母需索,弄得一家子爭吵不休。
周老慨嘆不已,而致對子女失望,乃成怨怒,而子女對父母也不再是孝順,凡有見面,不是談起財產,便是埋怨。弄起家庭不和的主因,就是在財產,而使父母子女之間、兄弟姊妹之間積怨成仇,也是財產。
周家的境遇,有其遠因。周老前世,生於嘉慶十五年,山西地方人氏,姓吳,本為貧家子,家中生活困苦,乃出外謀生,學習技藝,進入藥鋪當學徒。
因自幼困苦,不免心存功利,功利蒙蔽,不免心術不正,身為學徒,又不能有多大作用,乃在抓藥之際,或者取製藥材之際,將貴重藥材留下,以次級品或無用膺品替代,再轉手售出圖利。但長此以來,對藥鋪東家信譽,是一大打擊。
東家也在街坊之間,聽到流言,於是將吳某革職;吳某一技之長尚未學成,便遭革職,因而流落街頭,最後在市井之間,為人看門守戶,成為市井混混;又因此在花街柳巷、賭檔鏢局之間,成為混混,仗勢橫行,為虎作倀,一生可謂過業不斷,少有善行。
但是,在中年之時,曾在一處酒坊做圍勢看場時,因不忍見一個小丫頭,被老鴇逼迫賣笑,私下製造機會,讓小丫頭逃離火窟,保全少女清白,得此陰德之外,一生可謂積累重重怨業。年至五十有八,一命歸陰,冥王判決大意如下:
一、吳某身在花街柳巷,能夠不同流合污,保全少女名節,放其生機。按天律賞律,得能富裕福報,乃判轉人身,得能享受家業富裕之福報。
二、吳某身入藥鋪,販售藥材,卻以膺品或次級品售出,為己圖利,上不忠東家,下無以對顧客,雖未釀成命債,但積怨卻無以數計。按冥律明定,乃判處轉世後,怨積成病磨,一生藥罐隨身,多受其苦。
三、吳某市井討活,不務正業,為虎作倀,欺壓善良,雖為本身職業所闢,但怨聲載道,積重冤怨。按冥律所定,判處得四女二子,以討債成緣,加以了結此段因果,並得以將家財由四女二子敗盡,以還前世所造冤怨,而未及成為冤親債主單獨討報者。
以上,乃為周老此世所報之前因後果。天律明定陰德福報,因而周老得有家產富裕,但一生卻受病苦之磨、子女之煩;即在其行事雖非大惡,但卻小過不斷,積怨成仇,此世子女為財產反目成仇。是以,世人當須謹慎惕勉。(冥府第十殿判例)
第廿二章 為官貪婪壽不永
聖示:身在公門好修身,蓋因身在公門,手握權勢,一念之間,可施福澤於他人,亦可一念之間而害人;所以,公門中人修身立德,端在嚴於律己,莫因偏私之心,而妨礙律法之公正。 吾今夜再奉主公諭令,降爾道場,開述判例,以為列入寶書勸世。
在今台南地區,有一陳某,平素言行,尚稱不惡,為人也是隨和,但是卻頗不得人緣,不但朋友少,也更與親戚之間難有深摯相處,而年已卅一,尚未得良緣,雖然多方相託媒妁引親,但是卻無結果。
此案,乃為本殿所判。按陳某前世,乃生於道光年間,為山西望族,因而頗有詩書根底,當時袁氏本為家道豐厚,故在地方上也稱望族,但是更因交遊廣闊,終能與地方官府有所結交,因而受人所嫉,乃陷構告於上官,因而舉家他遷,流落異鄉。
袁某乃發憤苦讀,終在官場謀得一職,乃為縣丞之辦事員吏,專門負責文案,因以前家族受到官府所迫,而且對官場中事,也有所熟悉,因而每有訴訟事件,竟客串起司法黃牛,從中牟利,而在圖利之餘,未能分清貧富,一律壓榨,因此頗造怨債,受人怨恨。
一生少有善功,僅在官場中多少因此而平反他人冤獄,不過仍是唯利是圖,享年五十有七,一命歸陰,冥王判決大意如下:
一、按袁某一生唯利是圖,以在公門不知修功修德,反而造下頗重怨債,乃予判處十年挖心地獄,刑滿轉世為人,了結各項怨債。
二、袁某雖以利而圖,但無心之間,總有代人申鳴不平,是為善功,乃判准再得男身。
三、怨債積重,轉輪人身,必受怨累,人生運勢坎坷,多有波折,因而准為轉輪之後,本身賦性及素行可得善良,如此善惡,各有了結,以昭律例明正。
以上,是為本案來龍去脈,因而世人當知,得饒人處且饒人,讓人一步,為己種福一分,甚願世人體悟之。 (冥府第三殿判例)
第廿三章 殺孽牽纏多病痛
聖示:吾奉主公諭令,降爾豐原懿敕拱衡堂,闡述一則殺孽牽纏之案例,以資警世。
在台南,有一姓謝之婦道,在三年前,罹患一惡疾,乃為背部生一惡瘡。初始僅為紅腫痛癢,愈抓愈癢,抓破見血,敷藥不癒。日久惡化,創深可見骨,血膿併流,醫者無效。
後有老輩人,請示於神,曰:百鳥朝鳳。此疾之由來,乃投業頗重所致,故藥石無以奏效,須戒殺放生,始得消業平創。此案乃為本殿所判,吾將其來龍去脈,詳述於后,並將判例為註,以期惕勵世人。
按謝姓婦人,此世已為第三世,造此投業,乃在第一世,實為清乾隆廿八年,生於奉天府人,本為富家子,姓胡名拯蒼,家道富裕,財勢兩足,乃為其福報之深。
但,胡某生性喜嚐烤味,常命人獵鳥,患烤加味,一生烤味食鳥,不下數萬隻;雖然生平無大罪,且富家子弟,尚能沽名釣譽,以作佈施,但微功不足抵重業,享年四十有五,一命歸陰,冥王判例如下:
一、查胡某生為富家子,享福報,能略行佈施,行功德,乃准再轉人身。
二、胡某一生烤味殺鳥參萬柒仟捌佰參拾陸隻,數萬冤氣綰於一生;乃判為三世轉為女身,生生世世,受百鳥啄背,生瘡纏痛之苦。
三、胡某雖為釣舉,但佈施行功,自有德澤,及准為三世之中,受貴人之助,能受點化,消此殺業,准予地府重新定案,以利自新。
以上,乃為現世實例,案經本殿所判,藉此闡述,以資警世。 (冥府第二殿判例)
第廿四章 四世淪為外室之判例
聖示:今夜吾奉本殿主公聖諭,降爾道場,木筆沙盤,闡述一則判例,以作警化世人。
有胡女者,乃彰化地區人氏,今年僅僅廿三歲,生俱中上姿貌,談吐亦甚得體大方,且在台中市區一家大型公司任職公關人員。
但,其本身條件之優越,卻在情場上,遭遇挫折,不是無人追求,相反窈窕淑女,君子好逑,胡女追求者甚眾,但卻獨獨鍾情於一陳姓男士,而此陳君已有家室,因而三角戀情,時常鬧得三人無法安寧。
此案乃為本殿所判,茲將胡女之肇因因果,闡述如下:
按胡女第一世,乃為清雍正年間,河南人氏,姓馬名育英,本為富家子,為人雖然尚稱心地不惡,尚且生性膽小。
但,其人卻有一個劣根性,喜佔人便宜,曾有過一次,寺廟募捐,為了沽名,但又難捨一時之間,將大筆數目捐出,而將此捐款分別拖延三年完成,而其主要目的,卻是將此款用於借人,而賺取利息,一舉兩用,不但有捐款之實,得其善名,而實際支出,又不致心疼。舉此例,乃為表明其佔人便宜之心態。
其它,諸如:不肯吃虧,想盡辦法,以利自己,層出不窮,因而一生雖無大惡,但累積頗多佔人便宜之因,享年七十有一,魂歸地府,冥王判例如下:
一、按馬某一生無大過,且能參與行善佈施,獎其善功,判准得為福報五世,帶福轉世,善因並准轉成貴星之助,以助安度人生劫運。
二、一生佔人便宜,小因緣總計,共有壹仟參佰陸拾柒件,累計業因,判成人身各個討債主,分別四世完成,了斷業債。
三、按冥律,轉輪一生,好佔人便宜,判轉四世,淪為外室,不得明媒正娶,以警貪人便宜之心。
四、唯馬某一生善因未泯,所判准貴星之助,若能得度,准予將此判決,由承審各殿,按冥律新判,以勵自新。
以上案例,乃為警惕世人,切莫以為一念之間,認為貪人便宜,僅為小事,若日積月累,形成一大業因,則後患無窮。 (冥府第四殿判例)
第廿五章 暴殄天物轉為豬
聖示:十殿判轉投生畜道中,以轉世為豬者,須受千刀萬剮,而且屍分千塊,淪入人腹,其罪為重;而其所種業因,有出賣家國、不忠之人,有忤親、弒親等罪大惡極者;而際值如今民生富裕,世人大都不知惜福,並且動輒浪費,因而有審斟其情,判處轉輪為豬。今日吾奉諭,降爾道場,開述判例,以資警世。
在十六年前,桃園有一張某,自幼家境困苦,乃出外謀生,來到城市間,仗恃聰明,專門以擺地攤,而切清工廠倒閉或瑕疵品;因張某頗稱勤奮,故也在數年間,積蓄一筆可觀財富。
張某一生,倒也無大過,行雖不為君子,但亦稱中規中矩,而心術當能持正,不會處心積慮、圖謀他人。
可惜,張某有一劣根性,就是浪費。每有食物不合口味,動輒任其丟棄,並且凡有喜惡,隨手丟棄可食物品於路旁,而在餵養鼠物或者貓狗,都有餵養不當,任食物腐壞,尤其在廚灶之間,不知珍惜米菜,任其流失,以致物腐壞。
一生積此一過,未能改善,而為人雖無他過,亦乏善功;因而盡壽之時,一命歸陰,冥王將判決大意如下:
按張某為人在世,大抵功過可乎,但不知珍惜食物之罪,積重一生,乃判處轉世為豬,一生以此償結暴珍天物之過;補過之後,再轉人身,按功過轉輪。
以上案例,乃為警惕世人,食物乃民之賴以維生,殄之不祥,況且天律早有明文,暴殄天物,足以損福;冥府為警戒世人,乃將此過度浪費者,判轉畜道,以償其過,希世人戒慎之。 (冥府第十殿判例)
第廿六章 效勞一志得為神
聖示:際值末法時期,雖曰道魔併降,但道場處處普傳天音,廣度有緣,因而在此時期,修道之成敗,端在各人智慧,而其起伏之變化甚大,而使人蔽障亦更深。今日吾即是奉主公聖諭,降爾道場,開示一篇判例,闡明末法時期在道場之發心,所受之福報,並加以上溯其前因,以列入寶書勸世,見賢思齊。
在廿餘年前,台中有一鸞堂,可謂開創鸞門全面普化之先鋒,振興台疆鸞門道脈之普傳。但是在當時道務未盡普化之時,雖然堂中有扶鴦,並配合期期雜誌發行。唯當時黎庶不盡暸解鸞門之普化,因而助道者少,發心者亦少,因而一切庶務均有賴核心三、二人,事事均須兼顧。
當時有一姓李之老者,已進入鸞門,身為鸞下十年,已五十有餘,且居住離道場有五、六公里遠。當時交通未成如今之便利。李氏兼無汽機車可代步,從住家到道場,端賴一輛腳踏車。但李氏見道場工作無人分擔,自行發心,每天早上十時到道場,晚七點回家,在堂中幫忙抄寫發行等一切雜務。十年中不曾間斷,直至在道場中效勞十年零玖個月廿七天之後,一天早上欲到道場之前,先行沐浴之際,卻在此時立即蒙該堂福神之帶引,直上南天報到。
此案在本殿建檔結案,蓋李氏前世乃生於道光初年,本為富家子,姓張 ,為人卻頗紈袴,但稟性卻是善良。在當地有關廟,十幾年來無法順利完功,乃因廟中人士之不和,以致造成工程進度之緩慢,張氏發心加以協調,出錢出力,可謂功德莫大。但因張氏一生逸蕩,稍有敗行,因而無量功德雖已呈報 全闕,但與關廟各人事之因緣,乃再判轉此世,個人均接受領命下凡之辦道使命,而各自完成夙世慧命。
以此案例而言,修道之行持,首在發心,其功無限。今夜述此案例,乃為勉勵天下各道場諸賢生也。 (冥府第四殿判例)
南天文衡聖帝 降
為「地府判例」一書,吾作篇後語。
夫,判例,顧名思義,即乃將一事件作成確立之範例,故引循法理,自為不可或缺。
今地府諸殿文判個個彙述該殿判決事例,編輯成冊,自有含深用意,以資勸化世人。天律之下,冥律森嚴,唯律法雖屬治罪憑據,但不教而誅,謂之苛是以故,本書之著,即乃上天欲以啟悟,警惕世人。今已書成,即將付諸剞劂,吾略述數語,用誌篇後,唯願世人閱書,能有所惕,心生向善,則不負天心教化之苦心。
南天文衡聖帝關 略誌